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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陵科技学院贯彻落实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
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>的通知》(教体艺〔2014〕5号)以及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〉等三个文件的通知》(教体艺〔2014〕3号)系列文件精神,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我校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,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是贯彻落实“健康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

第三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本科各年级学生的《标准》测试工作。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,通过“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”上传至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”。

第四条 测试从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,测试项目及各单项分数权重如下:

 

 

 

评价指标

测试项目

分数权重

身体形态

体重指数BMI(测身高、体重)

15分

身体机能

肺活量

15分

身体素质

50米跑

20分

坐位体前屈

10分

立定跳远

10分

引体向上(男)/1分钟仰卧起坐(女)

10分

1000米跑(男)/800跑(女)

20分

注:体重指数BMI=体重(公斤)/身高2 (米2)

第五条 成绩评定与登记

(一)学生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,满分为120分。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,满分为100分。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,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,满分为20分。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,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,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。

(二)学生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,90分及以上为优秀,80~89.9分为良好,60~79.9分为及格,60分以下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的成绩,按毕业当年总分的50%与其他学年平均得分的50%之和进行评定。

(三)学生每学年成绩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。

第六条 学生测试成绩,作为对学生评优、评奖的重要依据。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,在当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该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。

第七条 因病或有残疾的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同时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〈标准〉申请表》(与《保健体育课申请表》一同办理)。体育部核准后,报教务处备案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申请材料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“三好学生”、奖学金的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计保健成绩,但不评定等级。

第八条 由体育部负责,在每年的3~5月份专门开设学生体质健康及体能训练强化班,通过专门辅导提高学生测试成绩。

第九条 对于体重过大或肥胖的学生(原则上男生体重超过90公斤、女生体重超过75公斤),如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低于50分,素质项目可选用实心球、俯卧撑、跳绳、握力体重指数、台阶试验或快走等替代项目测试,具体测试办法由体育部拟定,用替代项目测试后成绩仍不能达到50分,则按结业处理。

第十条 因《标准》成绩达不到50分而不能毕业的学生,在离校半年后可向学校提出补测申请,学生在离校后的1年内可以申请补测2次,如补测成绩达到50分以上者准予毕业。

第十一条 测试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,由体育部、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、后勤处、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,职责分别是:

(一)体育部负责发布《标准》测试工作安排与通知、审核申请免测学生的病例证明、每学年所有学生体质健康项目的测试、成绩汇总、成绩评定、等级确定,将测试成绩上报教育部;编制年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分析报告,通报各学院和相关部门;审核毕业生的成绩,将因成绩低于50分而不能毕业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月份报教务处;将毕业生的测试成绩评定结果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每年5月份送交各学院放入学生档案。

(二)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及测试所需的学生相关信息。

(三)学工作处、各学院根据测试通知,指派专人及时通知和组织学生到测试地点,并在测试现场配合处理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。

(四)医务室结合学生体检将因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新生名单,汇总后送体育部;在测试时后勤处派遣急救医生到现场值班。

 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